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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 发布时间:2022-06-10 浏览量:563次
  • 一、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3.《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和对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2〕10号)

    4.《哈尔滨市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的政策措施》(哈政规〔2022〕4 号)

    二、享受稳岗返还政策市场主体范围

    在哈尔滨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三、享受稳岗返还政策条件

    2021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参保企业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 , 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生产经营活动需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不属于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四、裁员率计算方法

    按黑龙江省文件规定,裁员率按照上年年末较上年年初参保职工减少人数与上年年初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其中,参保职工减少人数中应扣除劳动合同期满、退休、死亡、职工辞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人数。

    五、返还标准

    依据国家、黑龙江省文件规定,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按照哈尔滨市(哈政规〔2022〕4 号)文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全额返还2021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超出国家、省稳岗返还规定比例的部分由市级财政予以专项补贴。

    六、划型依据

    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18号)、《关于调整部分企业类型划分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283号)、《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大型企业划型公告》的文件要求确定大型企业名单。

    七、返还方式

    采取后台数据比对的方式,对符合直接拨付条件的参保企业采取“免申即享”模式,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至其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免申即享”返还名单可到金保工程失业保险网报系统查询。如银行账号、户名、行号有变动,请到邮箱wgfh2020@163.com,密码wgfh+2020 下载稳岗补贴收款账户变动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上传到指定邮箱wgbfsc@163.com。

    符合稳岗返还申领条件但不具备“免申即享”直接拨付条件的,请登录金保工程失业保险网报系统提交申请。

    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需携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等相关材料到市民大厦现场办理。

    八、执行期限

    截止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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